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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配资上海 华安安盛定开: 关于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21:54 点击次数:9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基金名称 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安盛定开 基金主代码 00693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 公告依据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0 月 22 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二十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2 日(含该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 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含该日) 起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第二十一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3 个 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二十个封闭运作期为 2024 年 7 月 20 日(含该日)起至 2024 年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决定,自 2024 年 10 月 22 日(含该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含该日)为 第二十个开放期,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5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 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76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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